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
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和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基于客观、
独立的原则对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任职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
以上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上人员均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斌 卢万明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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