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中签资金冻结的纠纷有了解决方式。
今年以来,新股破发频现,由此所引申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当中签资金被冻结之后,投资者弃购不成谁应担责?投资者与券商就这一问题产生了较多的投诉纠纷,近日,投服中心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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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表示,虽然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缴款义务,但券商未经事先约定或取得投资者同意而擅自冻结投资者账户中签资金,显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券商表示认同这一观点,称愿意补偿投资者部分损失,并承诺尽快完善新股中签预冻结功能。
争议:预冻结操作不能取消是否合理
近日,投服中心发布的一份典型案例显示,投资者程某中签某新股,考虑到该新股发行市盈率较高,存在破发风险,程某思虑再三,决定放弃缴款。但程某发现某证券公司系统预冻结了其账户内的中签资金,而且该券商明确表示无法解冻,中签后必须履行缴款义务。结果该新股上市后破发,造成程某亏损。
程某不认可某证券公司的上述做法,认为其享有弃购的权利,遂向投服中心广东调解工作站申请调解,要求某证券公司赔偿因该新股破发所产生的损失。
投服中心表示,本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某证券公司的预冻结操作不能取消是否合理。投资者程某认为:证券公司的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其因新股破发所产生的损失。证券公司则认为: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有缴款义务,公司不让其解冻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不存在过错,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赔偿要求。
券商擅自冻结资金损害投资者选择权
投服中心表示,本中心受理该起纠纷后,迅速组织双方选定调解员并进行调解。经查看有关证据资料,调解员了解到某证券公司为确保中签客户能按时足额缴款,专门设置了新股中签预冻结功能,即T+1日日终清算后冻结客户账户中签资金。然而,证券公司未与程某就预冻结功能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该券商亦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先已向程某告知。
在了解纠纷基本事实后,调解员开展了“背对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向某证券公司指出,虽然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程某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缴款义务,但券商未经事先约定或取得投资者同意而擅自冻结程某账户中签资金,显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证券公司亦认同调解员的观点,表示愿意补偿投资者部分损失,并承诺尽快完善新股中签预冻结功能。
另一方面,调解员结合相关规定向投资者耐心解释中签缴款义务及弃购后果,让其了解证券公司设置预冻结功能的目的,即保护中签客户以避免客户因误操作导致弃购。最终,经调解员居中调解,投资者程某与证券公司达成调解方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投资者申购新股应谨慎决策
据了解,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6月修订)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投服中心表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投资者应当在申购新股前做好风险判断,谨慎参与,避免因中签弃购而被限制申购资格。
此外,投服中心还表示,证券公司应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近年来,因客户新股中签引发的投诉和纠纷不在少数,特别是“新股不败”神话被打破的新形势下,因新股申购资金预冻结服务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证券公司在提供该项服务时,应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与客户充分沟通服务内容并签署相应协议,将开通选择权交给客户,并为客户保留取消权利并做好相关引导和留痕工作,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避免“好心办坏事”。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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