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经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资料图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明确中
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事项和总经理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
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经理层”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第二章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
第四条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
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事项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
行使的职权授权经理层决策。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
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对授权权限
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五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将董事会职权中
的部分事项,以授权清单的形式,授权经理层研究或决定。
第六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和临时授权事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制
度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
权。
第七条经理层应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应以总经理办公会等方式进行。根据工
作需要,总经理可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适度授权。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第九条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
当授权决策具体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决策事项预期效
果时、经理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权的事
项。
第十条经理层决策经授权的重大事项前,应依据党组织等相关规定,履行
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
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
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及监督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
查。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公司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与股东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七)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件;
(八)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总经理做出的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
(一)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年度经营计划;
(二)上一年度投资情况及本年度投资预案;
(三)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及本年度财务预算;
(四)上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
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等情况进行审核,对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勤勉义务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经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清单作为本制度的附件。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清单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关联交易决策的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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