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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28日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所使用的软件和硬件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同时应当符合预期功能安全、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应当通过风险测试评估。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车联网卡安全管理、软件升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
在数据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使用等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关键词: 智能网联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