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公
司董事会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
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推进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授权事项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宜,授权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大 福 贾 男 吴 传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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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