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相关资料图)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博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标的公司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
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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