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天律意 2022 第 01918 号
致: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建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徽建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明月、瞿巍两位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安徽建工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外部网站、《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上
刊登了《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建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赵时运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证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2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25,895,20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6.4627%。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
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2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38,59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7596%。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
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
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汪明月
瞿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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