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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泉”)申请融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鑫金泉日常业务运营及融资需要而进行的,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鑫金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鑫金泉的融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邹晓春、李大开、李永江扫描全能王 创建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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