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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额度符合其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本次借款利率依据实际借款发生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二级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是在公司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系为满足盛云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解决其所需的资金缺口,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盛云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且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盛云提供财务资助,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李 蓥陈德人许加兵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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