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8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调整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顶科技”)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对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3 年 7 月 22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的说明
鉴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中 2 人因离职失去本次激励资格,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
由 1,145 名调整为 1,143 名,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9,619,670 份调整为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与经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
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
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
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145 名调整为 1,143 名,拟授
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9,619,670 份调整为 19,606,675 份。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属
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
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所涉相关登记手续;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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