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资料图片)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下列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事前核查并予以认可: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事
一、
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
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朝合:___________________
王爱东:___________________
周 灿: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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