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6日,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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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线上、线下销售应分别明码标价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限价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相关保障性住房的明码标价应当参照本细则执行。
商品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同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房经营者可以选择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经营者同时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分别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或套内建筑面积总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依法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销售总价等。
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信息发生变动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调整后的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同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监督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督促其贯彻落实本细则,促进行业价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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