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城市内涝缓解程度、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资金使用效率等目标
本报讯 实习记者陈鹰报道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城市存在对海绵城市建设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实施不系统等问题,扎实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海绵城市建设是缓解城市内涝的重要举措之一,能够有效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强降雨,使城市在适应气候变化、抵御暴雨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和“韧性”。《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内涵,通过综合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根据《通知》,各地要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摸清排水管网、河湖水系等现状基础上,针对城市特点合理确定,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避免将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园林绿地等专项规划任务简单叠加,防止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局限于对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的分解。
《通知》明确,要科学开展评价,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机制,突出城市内涝缓解程度、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资金使用效率等目标;避免将项目数量、投资规模作为工作成效。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争取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保证海绵城市建设“不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