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称,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更好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日前,央行、外汇局决定在北京、广东、深圳开展试点,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据介绍,本次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整合现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业;二是增大企业跨境资金运营自由度,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三是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四是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
两部门明确,下一步,将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政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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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两部门在三地先行试点
近年来,央行、外汇局积极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不断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运用。
2019年,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落实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大幅简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池业务的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手续,允许跨国公司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适度提高外债集中额度,促进跨国公司发展总部经济、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升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2021年3月,两部门在北京、深圳开展首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试点以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规模合计近500亿美元,显著提升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效率,有效降低了企业汇兑风险及财务成本。
2022年7月,两部门决定在上海、广东、北京、深圳、青岛、宁波等地开展第二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进一步优化管理政策,便利跨国公司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
本次两部门决定在北京、广东、深圳开展试点,旨在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据介绍,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整合现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业;
二是增大企业跨境资金运营自由度,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
三是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四是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
跨国公司可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分别发布《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下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北京外汇管理部指出,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整合跨境资金池领域相关法规,进一步便利企业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北京外汇管理部决定在北京市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
《规定》明确,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规定》明确,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集中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规定》指出,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规定》要求,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归集的外债项下涉外收付款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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