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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
银柿财经记者了解到,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关于邹翔、邹凡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显示,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弟弟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某”“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邹翔曾先后就职于华夏证券、华夏基金、大通证券、中金公司、诺德基金等。其于2010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曾任公司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
具体来看,“邹某”的私人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的股票共4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20只,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约2.18亿元;通过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7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3只,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34只,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约1.99亿元。
知道自己犯了事后,邹翔便四处积极“活动”起来。根据判决书内容,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通过唐某(退休人员,曾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法制科科长)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而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法院认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邹翔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法院决定对邹翔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五万元。
另外,邹翔弟弟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