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资料图)
(2023 年-2025 年)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和完
善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
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在综合分析公司的经营
现状、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
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状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
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订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
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满足的条件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三)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
计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
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分红水平较低的,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
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
(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
半数同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二)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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