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0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刊登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
公楼一楼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份的64.38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5,329,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71,916,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31,144,400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11.98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31,142,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因公司董事长欧阳永跃先生因公务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董事推举公司董
事欧阳文昊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以通讯或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67,2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502%;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7,2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502%;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7,2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502%;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2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502%;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7,22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
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502%;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8,39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7%;
反对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12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432%;反对1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表决结果: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
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年夫兵律师、刘方誉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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