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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等相关监管要求,对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修改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作出修订。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周向东 毛建东 陶 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