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资料图)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润分配的预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
司股份后的剩余股份为基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
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将根据股权登
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确定。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至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
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回购股份余额为 37,473,000 股。根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 2,058,036,276 股,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
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为 2,020,563,276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2,673,225.88
元。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
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020,563,276 股×0.13 元/股÷2,058,036,276 股≈0.13 元/股。
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
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1+0)=(前收盘价格-0.1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现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滨州和宜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忠正和于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
接发放。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1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
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
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43-2118009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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