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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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
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要从事聚醚胺及光学材料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
“年产 2 万吨聚醚胺项目”、“年产 1 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
及聚合物)项目”。2)公司已成为国内主要聚醚胺生产厂商之一,
目前每年产能已达 2 万吨。3)COC/COP 生产技术存在较大难点,
本次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的实施,将实现进口
替代,为 COC/COP 产品在光学领域、医疗领域、高端包装领域
以及其他领域的应用奠定基础。4)公司目前尚未取得项目用地
土地使用权证书。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
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的主要考虑及必要性;
(2)公司在 COC/COP 技术研发
进展,是否已掌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关键技术,与国外主要厂
商的差异情况,是否已批量生产,本次募投项目后续实施是否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
(3)结合目前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及产能利用率
情况、产品价格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公司竞争对手产能及
扩产安排、意向客户或已有订单等,说明公司本次新增产能的合
理性及具体产能消化措施;
(4)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用地手续办理
情况,是否存在办理障碍,有无用地替代措施,公司是否充分提
示了相关风险;
(5)说明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
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公司主营业务
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
(4)、
(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
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由于公司所在园区属化工集中区,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前次募投项目“年产 20,000 吨脂肪
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二期已经终止。2)前次募投项目“年产
在技改中,二期项目在建中,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5000 吨光
学材料项目”期末余额分别为 0.93 亿、0.85 亿、0.99 亿。
请发行人说明:
(1)“年产 20,000 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
项目”二期工程终止的具体原因,相关因素是否可能对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造成影响;(2)“年产 10,000 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
一期设备技改持续时间较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延期情形,
公司是否就相关事项履行决策程序,该项目二期最新建设进展,
是否存在技术或工艺障碍,相应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风险,上
述情况是否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3)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是否存在变更投向或变更实施方式等情形,说明变更前后
募集资金中非资本性支出的占比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超 4.41 亿元,其中
用于“年产 2 万吨聚醚胺项目”2.71 亿元、“年产 1 万吨光学材料
(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1.70 亿元。2)“年产 2 万吨聚醚
胺项目”建成且达产后,预计内部收益率分别为 12.71%,投资回
收期为 8.14 年;“年产 1 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
项目”建成且达产后,预计内部收益率分别为 29.42%,投资回收
期为 5.09 年。
请发行人说明:
(1)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具体
内容及测算过程,建筑面积、设备购置数量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与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建筑单价、设备单价等与同行业可比项
目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情况、
说明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及其合理性,相关比例是否超过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3)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用途、缺口
和未来现金流入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4)效益预测
中产品价格、成本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具体预测过程及依据,与公
司现有水平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相关预测是否审慎、
合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第 5 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料为主,其中聚醚胺销售金额分别为 3.92 亿、6.47 亿和 4.91 亿。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 1.24 亿、3.64 亿和 3.42 亿,
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 23.11%、41.34%、47.98%。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主要产品单价、销量变化等,
分析公司主要产品的收入变化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
况及差异原因;
(2)公司报告期内光学材料收入的具体构成情况,
是否包括环烯烃聚合物,如有请说明相应的销售金额及主要客户;
(3)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分析对瀚森化工销
售金额持续下降的原因;
(4)公司报告期内境外收入持续上升的
原因,分析公司报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汇兑损益等与境外业
务规模的匹配性。
丙二醇等。报告期内,由于原材料价格调整,公司相应调整了主
要产品聚醚胺以及光学材料的销售价格。2)报告期内,公司毛
利率分别为 24.44%、23.16%、30.23%,毛利率变化趋势与收入
趋势相背离,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在最近一年均呈下降趋势。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公司产品定价机
制等,分析公司毛利率的变化原因、最近一年毛利率与收入变动
趋势相反的原因,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化趋势不一致的原因
及合理性。
影响,主要产品售价大幅下降所致。
请发行人结合主要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格局等,分析
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业绩大幅下滑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对比情况,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将对公司持续造成影响,是否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公司是否充分提示了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问题 4.1-4.3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1.41
亿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0.06 亿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0.12
亿元。2)报告期末,公司共有 2 家参股公司,分别为无锡大诚
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劦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请发行人说明:
(1)相关对外投资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
存在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
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涉及产业基金或
私募基金的,结合投资协议、最终投资标的、未来拟投资范围及
后续募集计划等进一步分析;
(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
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
行政处罚,发行人均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不认定为重大违法
行为的依据是否充分,截至目前是否存在新增行政处罚事项等。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5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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