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资料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桐庐
源桐实业有限公司、叶标、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金莲签订的《申联环
保集团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和公司与胡显春、叶标、申联投资、胡金莲签订的
《申能环保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
测试的审核报告》(天健审〔2023〕5347 号),减值测试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
程序合法、合规,测试结论合理,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何圣东、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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