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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对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内容显示,浙江东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杭集团)作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5%以上股东,在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通过司法拍卖、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增持杭州高新(300478.SZ)股份5.8%,考虑限制性股票上市的股份稀释影响,累计权益变动增加5.65%。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东杭集团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杭州高新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2年4月29日,杭州高新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中,杭州高新披露了相关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1年11月16日10时至2021年11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东杭集团在阿里拍卖平台上竞拍获得高兴集团持有的公司253.346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于2021年12月21日过户成功。
2021年12月7日10时至2021年12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东杭集团在阿里拍卖平台上竞拍获得高兴集团持有的公司1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8%,于2022年2月15日过户成功。
2022年3月15日,东杭集团通过二级市场购得公司股份46.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
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东杭集团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22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1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合计34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
至此,东杭集团共计增持杭州高新股份747.6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累计变动比例5.65%,超过5%。
浙江证监局指出,东杭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东杭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强调,东杭集团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