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而来,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都进行了大幅修订,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另外,《管理规定》明确,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且对境内外股东设置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
完善监管制度
所谓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其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制度体系由2004年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2011年、2012年先后印发的《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共同构成,运行至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多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管理规定》的发布意在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规定》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
记者了解到,为优化经营原则,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提了要求。
扩大对外开放 促进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管理规定》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对外发布的“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对作为保险资管公司股东的境内外保险公司一视同仁,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
另一方面,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不因境内外差异而作出区别对待,有助于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另外,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要求。
在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问题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有四个思路。
第一,明确机构功能定位。在机构定义上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在股权结构设计上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在业务范围上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多元化发展。
第二,强化关键岗位管理。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特别是从严加强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将近年来实施的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监管实践通过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确,强化公司风险管理的人员岗位要求。
第三,全面增补制度空白。由于现行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原则、风险管理等缺乏较为系统、明确的规定,《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资管新规”要求,对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都进行了全面增补完善,进一步强化规则约束,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
第四,引导发挥监督合力。在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引导发挥社会监督合力,提升监管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