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超预期落地。这也是首次将增量与存量改革同步推进的资本市场重大改革。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晚间,证监会发布了4部规章,深交所发布了7份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改革后创业板将定位为: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创业板将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空间。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对新开户投资者设置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另外,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
“创业板方案通过,有一些超预期,但也是情理之中的。”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十多年前创业板推出时,正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当时,以资本市场改革引领中国股权市场发展、支持科技企业成长的急迫性很明确。而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外经济形势压力之下,早一点推出科创板注册制,对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更为有利,投资者的选择也将更加丰富。
值得注意的是,27日起,证监会暂停接收创业板IPO申请,已过会并拿到批文的继续执行;已过会尚未拿到批文的,可继续推进并启动发行承销,也可停止,待新规正式发布后,按改革后的制度重新上市。
证监会部门规章征求意见截止到5月27日,交易所业务规则截止到5月11日。基于此,业内人士预计,创业板注册制最快或6月即可“开审”。
上市门槛引入市值标准
证监会晚间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是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基础制度。
前者完善了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规定了注册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注册制下发行承销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要求,更加突出注册制理念、注册标准以及标准执行的统一。后者则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品种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具体的注册程序,完善了创业板小额快速发行方式,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精简了定向增发的审核环节。
具体上市标准方面,据深交所规则要求,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申请上市企业需要至少满足以下三套标准之一。
一是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三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另外,符合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也可以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方式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首发注册,总体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制度安排。
包括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增加制度包容性、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做法,在发行条件、审核注册程序、发行承销、信息披露原则要求、监管处罚等方面与科创板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不过,科创板是增量改革,创业板是增量与存量统筹改革。因此,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也有所不同。
新变化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根据新修订《证券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追责力度的要求,对有关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明确创业板的板块定位,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体现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发展。
第三,进一步明确证监会在注册制下的统筹指导职责。
第四,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法定责任,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10万+2年”投资门槛
创业板改革启动后,新开户投资者,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新开户投资者没有参与过创业板交易,而存量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创业板改革后新入市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证监会称,这主要是为了保持创业板改革后市场的平稳运行。
具体而言,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应充分知晓改革后市场风险特征和变化,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另外,将调整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这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采取的便利投资者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板投资门槛明显低于科创板,那是否会冲击科创板的流动性?
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而且,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发行上市,而创业板在改革初期上市的企业均为盈利企业。
两个板块各自定位和实际情况不同,投资者门槛也不同。
“目前看,创业板投资者人数虽然多于科创板,但两个市场规模不同、体量不同,上市公司数量不同,不能简单用投资者绝对数量多少来判断市场流动性。此外,两个板块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都将进行评估完善。”证监会称。
李湛表示,创业板与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板块定位等方面将差异化竞争。“各个板块预计会差异化设计,某一类企业能够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板块去上市。”他认为,一定的良性竞争,有利于市场更好地发展。
退市更“简易”
创业板改革后,退市机制也更加丰富。在业绩指标之外,新增市值退市指标。
新修订的《证券法》直接授权交易所对终止上市情形制定具体规定。基于此,深交所制定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退市程序、标准及风险警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安排。
例如,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完善了退市标准,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新增市值退市指标;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暨*ST制度,强化风险揭示。
截至4月16日,在证监会排队创业板IPO企业197家。4月27日起,证监会将停止接收创业板IPO申请。
《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明确,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交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
另外,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节奏加快,是否会对A股股指产生影响?对此,李湛认为,不必过于担心。
“一年前科创板推出来的时候,当时大家也担心。但是一年以来,可以看到科创板发展非常平稳,实际上对存量市场不会有明显冲击。”他补充道,目前创业板IPO节奏平稳,预计注册制实施后,也依然会保持比较平稳的上市节奏,不会在短时间“突飞猛进”集中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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