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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上交所公布对福成股份年报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及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万从新、徐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万从新、徐冉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多个违规行为。一方面是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永拓事务所作为福成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未获得财务总监等管理层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审计证据。另一方面是未恰当识别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021年度,福成股份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审批的采购付款金额达4.09亿元,约占公司全部采购付款总额的50%。但永拓事务所未恰当识别、评估公司采购付款业务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交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1211号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上交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及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万从新、徐冉予以监管警示。对于福成股份相关违规行为,上交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编辑祝凤岚
校对卢茜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