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之后,商业保险公司优劣评判也迎来新规。7月12日,财政部发布《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评价导向方面,更加突出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且绩效评价档次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对于年度绩效评价档次达不到中档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总结原因,改进考核。
那么,评价导向为何要更加突出上述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办法》的发布,又对达不到中档的保险公司有哪些影响?
社会贡献“有加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现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仍显不足,《办法》随之落地。
《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将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评价期间,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保险公司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有行业数据显示,目前约有30余家人身险公司、近40家财产险公司的国有或国有法人股股东占比超50%。
从评价指标来看,指标体系从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改革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比如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服务社会民生、“三农”、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等指标。
“《办法》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也与此前修改完善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保持一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每个经济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索求,国有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在市场竞争中要遵循市场规律。因此,突出综合经济效益在评价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其次,评价对象主要是国有保险公司或者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属性要求他们应当带头执行国家政策,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目标,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在评价体系中同样要突出保险公司的社会贡献。
违规经营、销售误导将被扣分
除了优化调整指标引导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强化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指挥棒作用外,《办法》还明确了评价方式及减分项。
《办法》设定负面清单范围,突出对企业违规事项的降级扣分,新增发生风险事件和数据失真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此外,若出现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或违规经营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误导消费者投保,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发生重大处理处罚行为等情况,将被扣分。
对于评价方式,《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分别采用单一评价或综合评价方式,对各单项指标进行评价计分。
单一评价是指采用行业对标、历史对标、基准对标、定性打分等评价方法中的一种,对单项指标开展评价。综合评价是指从不同维度选择两种(含)以上的单一评价方法,并合理确定各评价方法权重,通过加权计算对单项指标开展评价。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于评价方式表示,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合理选用适当的单一或综合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
评价结果挂钩工资、绩效
如何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据了解,绩效评价结果包括绩效评价得分、绩效评价档次和绩效评价级别。
其中,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100分,这将是确定绩效评价档次的依据。评价档次分为优、良、中、低、差五档,分别对应A、B、C、D、E五个字母,划分档次的分数线为80、65、50、40分。评价级别是对评价档次再划分级别,以体现同一评价档次内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比如,评价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为优(A档A级),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优(A档AA级)。
若年度绩效评价档次达不到中档,《办法》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及时总结原因,分析差距,加强管理,改进考核。
绩效评价结果将为商业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和商业保险公司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将评价结果与高管薪酬、工资总额和领导班子考核挂钩,会提升领导班子、高管层和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减轻委托代理机制的负面作用,激励他们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努力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与利益。”李文中表示。
对于《办法》落地的意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本次修改,旨在建立适应商业保险公司定位特点的新型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保险姓保”有效服务国家战略、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坚守保险保障本源,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增进民生福祉、防控经营风险,为商业保险公司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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