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22-018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154.50 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简述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披露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0年 3 月 31 日至 2020 年 4 月 9 日,共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并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0 年 5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9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因此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仍为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自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至今,公司尚不存在拟授予其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此公司预计无法在有效期间内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56.722 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及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共计 154.50 万股,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邵旭静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3.65 元/股进行回购注销。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1)。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上市流通数量为 154.50 万股。律师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5)。公司就此前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就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完成注销。律师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共计 154.50 万股。 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2022年 5 月 22 日,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解除限售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 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 2021 年实 际达成的剔除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份支付费用影响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的 净 利 润 为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解 312,081,527.01 低于 35% 年净利润增长率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为 83.46%,超过 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业绩考核目标,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绩效评定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 本次 89 名激励 数 对象 2021 年度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绩效考核均为优 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秀,符合个人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 面全额解除限售 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的条件。 象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 89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数量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共 89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共计解除限售 154.50 万股,具体 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 占其获授的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 性股票总数量的 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比例章增华 副董事长 25.00 7.50 30%张维鑫 董事、总经理 25.00 7.50 30%项剑勇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6.00 30%陈红琴 董事 10.00 3.00 30%顾佳俊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0 3.00 30%张勇 副总经理 20.00 6.00 30%沈晓如 财务总监 10.00 3.00 30%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95.00 118.50 30%及其他骨干员工(共 82 人) 合计 515.00 154.50 3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89 名激励对象绩效评 定等级均为“优秀”,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 情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要求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89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七、律师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与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的手续。 八、上网文件 (一)《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九、备查文件 (一)《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 (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三)《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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