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各子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公司拟为子公司景德镇市宏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亿电子”)、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益电子”)、江西晨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晨丰”)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提供发生额合计不超过 41,000 万元的担保,有效期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公司拟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拟授信或担保额度序号 被担保公司 是否在合并报表内 (万元) (二)公司拟对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拟授信或担保额度序号 被担保公司 是否在合并报表内 (万元) 拟授信或担保额度序号 被担保公司 是否在合并报表内 (万元) 在担保总额的范围内,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调配担保金额,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宏亿电子基本情况灯具、家用电器制造、销售;电子产品研发、金属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元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378,299,127.29 236,702,092.39负债总额 326,685,223.17 198,628,629.74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323,044,714.14 192,868,559.79所有者权益 51,613,904.12 38,073,462.65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380,134,495.30 182,670,882.28净利润 13,540,441.47 2,106,964.71 (二)明益电子基本情况器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有色金属铸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单位:元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279,701,051.04 178,048,243.34负债总额 198,330,054.84 108,772,706.90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97,013,129.18 108,511,838.15所有者权益 81,370,996.20 69,275,536.44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205,546,407.07 161,024,513.98净利润 12,095,459.76 15,896,198.59 (三)江西晨丰基本情况照明器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单位:元 注项 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59,960,284.45 -负债总额 7,734,800.36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7,734,800.36 -所有者权益 52,225,484.09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营业收入 2,074,694.80 -净利润 -2,774,515.91 - 注:江西晨丰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成立。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为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 31,000 万元,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四、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2 年对外担保额度的事项旨在满足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韩正奎 ______________ 赵 昱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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