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智慧”)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97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7,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3,843,037.7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156,962.3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55号《验证报告》。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且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102,673.44 89,700.00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出现部分暂时闲置情况。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本次现金管理拟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保本型理财等。单个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资金来源 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闲置募集资金。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公司董事会全权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产品发行主体、明确产品金额、期间、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投资活动由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宏观市场波动的影响。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不得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明确好理财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 适度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六、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议案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其日常经营,保证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其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其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文杰 吴江南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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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
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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